(2017)鲁0703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光峰与王洪涛、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峰,王洪涛,王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1145号原告:王光峰,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强,潍坊滨海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洪涛,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被告:王霞,女,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系被告王洪涛之妻。原告王光峰与被告王洪涛、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光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峰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光峰撤诉。案件受理费60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82元,共计1185元,均由原告王光峰负担。审判员 于春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