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3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光峰与王洪涛、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峰,王洪涛,王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1145号原告:王光峰,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强,潍坊滨海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洪涛,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被告:王霞,女,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系被告王洪涛之妻。原告王光峰与被告王洪涛、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光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峰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光峰撤诉。案件受理费60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82元,共计1185元,均由原告王光峰负担。审判员  于春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