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龙德军诉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德军,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1023号原告:龙德军,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建川,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3号1幢17号。法定代表人:周克勤。原告龙德军诉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龙德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龙德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邓发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