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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龙口市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曲某某、曲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曲某某,曲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1501号原告:龙口市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5793948458,住所地:龙口市黄城东莱街道实验路111号(原松岚村)。法定代表人:王志娟,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晓,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某某,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告:曲某,男,194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龙口市。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龙口市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曲某某、曲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因被告自动履行义务,故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口市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曲某某、曲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口市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尚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麻吉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