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吴仁娜与丁文良、李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仁娜,丁文良,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950号申请执行人吴仁娜,女,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东港市。被执行人丁文良,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东港市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李梅,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吴仁娜与被执行人丁文良、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辽0681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按本院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丁文良、李梅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吴仁娜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扣划被执行人丁文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233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总局、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住所地等进行查询、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681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田审判员 高玉滨审判员 费治臣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