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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闫会青与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会青,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938号原告:闫会青,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置地大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638081507(1-1)。法定代表人:司付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闫会青诉被告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会青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