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5民初687号原告:刘某。被告:喻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喻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双方于2009年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喻某系再婚。2008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由于被告经常外出不回家,原告与其无法沟通,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6月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经原告多方查找及电话、短信联系,被告不理不睬,致使夫妻关系逐渐恶化,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原、被告无婚前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婚前未能充分了解,特别是被告有两次婚史,双方相识两个月就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外出不归,也不与原告沟通,在原告问起不回家的理由时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并于2009年6月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综上,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夫妻分居生活达8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喻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被告应到本院领取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证明书。审 判 长 邱 林审 判 员 詹宏伟人民陪审员 吴菁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毓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