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单鸿峰与于洪涛、宫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鸿峰,于洪涛,宫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784号申请执行人:单鸿峰,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于洪涛,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宫鹏,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申请执行人单鸿峰与被执行人于洪涛、宫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3416号民事调解:一、被告于洪涛欠原告单鸿峰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6000元(自2016年7月2日至2016年10月2日,按本金10万元,月利率2%)于2017年2月28日前一次性给付;2016年10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10万元,月利率2%,给付时另行计算;二、被告宫鹏对上述第一项内容中10万元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宫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洪涛追偿。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被告于洪涛、宫鹏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孔岩& # xB;审判员 罗 晓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 玲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