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中法执字第6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大伟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654号之一被执行人高大伟,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在英德监狱服刑中。被执行人高大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2010)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的附加刑,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4月28日,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查扣的被执行人的物品,经本院向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核实,其中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粤B×××××的小汽车一辆已移交深圳市公物仓,民生银行卡两张(47×××22、62×××99)、建设银行卡一张(62×××18)及工商银行卡一张(62×××74)已移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述银行卡于2010年4月20-22日期间冻结,后公安机关未再办理继续冻结措施。卡内款项后被被执行人亲属方树文、白金荣取出。被执行人其他被扣押在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的物品,已于2013年4月28日发还被执行人亲属方树文。本院对方树文及白金荣的财产进行查证,未能在其名下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  杜佳鑫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