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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镇赉县国土资源局与镇赉县双丰鹅业养殖专业合作社行政非诉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赉县国土资源局,镇赉县双丰鹅业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821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赉镇团结西路。法定代表人张振夺,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晓强,男,镇赉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被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双丰鹅业养殖专业合作社。2017年8月28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镇赉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4月29日针对镇赉县双丰鹅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作出的“编号:1”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编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于2016年10月29日到达起诉期限。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了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三个月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4月29日针对镇赉县双丰鹅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作出“编号1”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柏志人民陪审员  李志辉人民陪审员  张桂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