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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第53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凯,男,汉族,1975年6月4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凯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凯名下位于东京南苑嘉泰新城23号楼3单元住宅第3层301号(房地证号33778**)房屋房证,登报公告作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