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第53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凯,男,汉族,1975年6月4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凯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凯名下位于东京南苑嘉泰新城23号楼3单元住宅第3层301号(房地证号33778**)房屋房证,登报公告作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