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35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3545韩爱国与王万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爱国,王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545-1号申请执行人韩爱国,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43岁,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王万富,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55岁,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爱国与被执行人王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万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现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6执35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新海审判员 尹西平审判员 卞成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