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堃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堃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102刑初414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堃,男,34岁,1983年5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中专文化,系XXXXXX员工(自称)。2008年10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2016年9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德军,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堃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敏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堃及其辩护人李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份至2012年,被告人杨堃谎称自己是市长秘书,有能力给被害人张某某妻子安排工作,但需要费用,并以疏通关系、请领导吃饭等理由多次骗取张某某钱财,共计32.35万元人民币(包括其本人给现金、本人或朋友在本市咸宁中路83中学附近建设银行等处转账),发现被骗后被害人多次催要,2012年10月12日,被告人杨堃向被害人出具了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并于2012年11月12日归还6万元后再未还款。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堃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提起公诉,提请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杨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其与其辩护人均辩称:本案系民事借贷纠纷,不存在诈骗行为,且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杨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 2011年7月份至2012年,被告人杨堃谎称自己是市长秘书,有能力给被害人张某某妻子安排工作,并以疏通关系、请领导吃饭等理由多次骗取张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98500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被害人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催要,2012年10月12日,被告人杨堃向张某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300000元的借条,并在2012年11月12日归还60000元后再未还款。 另查,2008年6月3日,被告人杨堃因诈骗被公安雁塔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0月31日,被告人杨堃因犯诈骗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已缴纳),2008年11月4日,杨堃被释放,共被羁押155日。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及破案经过证明,2013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受理该案并立案侦查;2016年9月13日,西安东站派出所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在本市金地尚林苑小区门口,将杨堃抓获;2016年9月20日,西安市公安局将该案指定由公安新城分局管辖。 2、被害人张某某报案材料、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01年,他在西安交大南洋酒店工作时认识杨堃,杨堃干了不到一年就辞职了。2011年7月,他和朋友侯某某、刘某某等人在秦岭(亚建)国际高尔夫俱乐部聚会时,见到了杨堃,当时杨堃衣着光鲜,并称自己是西安市副市长韩某的秘书,还说准备安排女朋友到浐灞管委会工作,但女朋友嫌累不愿去,他就问杨堃能不能把名额让给他媳妇,等事情办成给50000元好处费,杨堃满口答应,还说好处费不用给,到时候给打点关系的人。 此后,杨堃就以给领导送礼、请人吃饭、建档等各种理由向他要钱,他想着能给媳妇找工作,就一次次的答应了杨堃,分别是:2011年7月,他在西安交大南洋酒店门口给杨堃现金8000元;2011年8月,他将一张光大银行卡交给杨堃,杨堃消费了80500元;2011年11月,给杨堃汇款50000元,当日他又转账30000元,之后,他又让他媳妇梁某在凤城八路市政府附近给杨堃6000元建档费;2011年12月左右,他到青年路杨堃家里给了30000元现金,他让朋友侯某某给杨堃汇款4000元;2012年2月,他让他朋友陈某甲给杨堃汇款12000元,当月,他在太华北路又汇款5000元,还将朋友刘某某的浦发银行卡给杨堃,后该卡被其刷掉28000元;2012年9月,他让朋友李某某到朱宏路给杨堃送现金20000元;此外,他让朋友郭某某给杨堃汇款15000元,他还汇过10000元。2012年9月之后,他就感觉不对劲,多次让杨堃还钱,2012年11月,杨堃给刘某某的银行卡还款6万元,此后再未还款。 经对12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张某某辨认出(8)号杨堃就是骗他钱的人。 3、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7月份左右,她老公张某某说杨堃能帮她安排工作,他也见过杨堃,杨堃说可以把她安排到浐灞管委会,具体事情都是张某某办理的。2011年11月,张某某打电话让她给杨堃汇款50000元,她就在文艺路一建行向杨堃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汇款50000元。同月,杨堃说要交建档费,张某某就让她到凤城八路市政府附近给杨堃送现金6000元。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11年7、8月,他和张某某在秦岭(亚建)国际高尔夫俱乐部上班的时候,张某某认识一个叫杨堃的男子,经常找张某某,他们在一起聊天时,杨堃自称是市长秘书,能给张某某妻子安排工作,就为这个事,张某某多次给杨堃钱,手头紧的时候还找他借钱,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他借给张某某现金31500元,后来,张某某又说杨堃办事要钱,他嫌麻烦就直接把一张浦发银行卡给了张某某,并告诉了密码,张某某把银行卡给了杨堃,大约一共刷了28000元。2012年11月左右,他急着交房款,张某某就催杨堃还钱,杨堃就在城东房管所给他交了6万元房款,算是还的钱。 经对12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刘某某辨认出(4)号杨堃就是骗张某某钱的人。 5、证人侯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他与张某某是朋友关系,2001年,他在西安交大南洋酒店上班时认识了杨堃,当时他是厨师,杨堃是小工。2011年7、8月份,他和张某某、刘某某、杨堃在秦岭国际高尔夫俱乐部的餐厅闲聊时,杨堃自称是市长秘书,最近在帮张某某媳妇安排工作。2011年9月份,张某某打电话说杨堃给其媳妇找工作要钱,但手头紧张,让他帮忙汇点钱,他就在老家甘肃庆阳市正宁县的农行帮张某某给杨堃汇款4000元,收款账户人就是杨堃。 经对12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侯某某辨认出(6)号杨堃就是骗张某某钱的人。 6、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他与张某某系朋友关系,张某某曾给他说杨堃正给其媳妇安排工作,为此还向他借过钱,2012年2月27日,他在友谊路西安银行帮张某某给杨堃汇款12000元。 7、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和张某某系朋友,2012年4、5月,他接到张某某的短信说给杨堃的一个账号汇款10000元,紧接着就接到张某某的电话让他帮忙汇个钱,他就在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八十三中的建行给杨堃的账户汇了10000元,过了几天,张某某又让他给杨堃汇了5000元。他见过杨堃几次,杨堃自称是市长秘书,但他一直不信。 8、被告人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2年5、6月,张某某打电话给她丈夫李某某,说要办点事,急用20000元,当时她和她老公在朱宏路买水泵,张某某就和一个人开着一辆黑色轿车来朱宏路的机电市场,她在朱宏路建设银行取出20000元给了张某某,张某某将钱给了一起来的那个男子。 经对12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周某某辨认出(5)号杨堃就是同张某某一起来借钱人。 9、提取笔录及短息记录证明,2016年11月,被害人张某某将其与杨堃的短信聊天记录提交至公安机关,该短息聊天记录显示,2011年9月,杨堃将其建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发给张某某,让其汇钱;2012年2月,杨堃又将该账户发给张某某,让其汇钱,并称“工作须调动,还在政府里”、“中午请二赵吃饭”、“堂堂副省长行政秘书,当领导的半个家,副局级别……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概念”、“杨主任说和其他内招人员一起入职,三月十六日过去”。 10、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1)浦发银行账户明细证明,2012年1月7日至2012年7月3日,杨堃用刘某某的浦发银行卡提现27900元;(2)光大银行账户明细证明,2011年7月至10月,杨堃用张某某的光大银行卡取款80700元;(3)建设银行账户明细证明,2011年11月21日,杨堃的建行账户收到梁某转账50000元、刘某某现金存入30000元;2011年12月12日,该账户收到侯某某转账4000元;2012年1月-2月,该账户分别收到张某某汇款10000元、5000元;2012年2月22日,该账户收到陈某甲汇款12000元;2012年6月、2012年9月,该账户分别收到郭某某汇款5000元、10000元;(4)交通银行账户明细证明,2012年11月12日,杨堃用陈某乙的交通银行卡在西安市房管局第三分局长乐西路管理处给刘某某刷卡交款60000元。 11、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西安市政府办公厅无姓名为杨堃的工作人员。 12、西安曲江新城区管理委员会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的材料证明,2011年至2017年3月10日,该管委会机关无名为“李桢”的工作人员。 13、借条证明,2012年10月12日,被告人杨堃给张某某写了一张借款30万元的借条。 1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公安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的抓获经过及出所登记表证明,2008年6月3日,被告人杨堃因诈骗被抓获,2008年10月31日,被告人杨堃因犯诈骗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已缴纳),2008年11月4日,杨堃被释放。 15、被告人杨堃的供述,2001年,他在西安交大南洋酒店工作时,认识了张某某,张某某是厨师,他是小工,2010年左右,他到秦岭(亚建)国际高尔夫俱乐部,见了张某某和刘某某,他拿过张某某的一张光大银行,用了大概6万多元,2012年上半年,张某某把刘某某的浦发银行卡给他用,他总共用了28000余元。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堃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但指控的诈骗数额中有25000元,除被害人陈述外,再无其他证据印证,故应将该25000元从诈骗数额中扣除。被告人杨堃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故应撤销缓刑,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庭审中,被告人杨堃及辩护人辩称之理由,经查,根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相关证据证实,2011年7月起,杨堃谎称自己是市长秘书,有能力给张某某妻子安排工作,并以各种理由,多次向张某某索要钱款,张某某基于对杨堃的信任及希望给妻子找到工作等因素,不断满足杨堃的要求向其汇款,最终被骗。综上,该案事实清楚,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短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杨堃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其及辩护人的辩称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杨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对被告人杨堃宣告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杨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前罪已羁押的155日,实际刑期即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杨堃退赔赃款人民币二十三万八千五百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 永 人民陪审员 贺换梅 人民陪审员 雷杰婧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邵珠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