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执复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陈家山、朱桂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行,陈家山,朱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执复71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行。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号。代表人:宋克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家山,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被执行人:朱桂琴,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复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行(以下简称中行竹山支行)因不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竹山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的(2017)鄂0323执异2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竹山法院在执行中行竹山支行与陈家山、朱桂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行竹山支行提出书面异议称,竹山法院在执行我行与陈家山、朱桂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家山名下的位于竹山县宝丰镇施洋路一栋多套房屋一楼、二楼的全部营业用房,后经我行要求,委托湖北德融拍卖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进行了两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流拍。后竹山法院又委托湖北嘉信达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我行认为第三次拍卖程序不合法,既未履行通知义务,又擅自变更了拍卖机构。故请求对本次拍卖予以终止。竹山法院查明,中行竹山支行申请执行陈家山、朱桂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依法查封了陈家山、朱桂琴夫妻共同共有的自建的登记在陈家山名下的位于竹山县宝丰镇施洋路一栋多套房屋一楼、二楼的全部营业用房(房权证号:01××84)。竹山法院依据申请人申请委托湖北嘉信达资产评估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评估,对评估结果双方均无异议。后中行竹山支行要求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竹山法院委托湖北德融拍卖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以下简称德融拍卖公司)进行司法拍卖,拍卖两次(2015年10月26日和2015年12月21日)均流拍。2017年6月19日,竹山法院委托湖北嘉信达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达拍卖公司)对上述房产以评估价的80%为保留价重新进行拍卖,因无人报名参与竞拍而流拍。竹山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撤销拍卖的事由包括:(1)竞买人之间、竞买人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2)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3)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4)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5)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该院未以书面或其他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申请执行人中行竹山支行确属程序瑕疵,但并未构成严重违反拍卖程序应予撤销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中行竹山支行的异议请求。中行竹山支行向本院申请复议称,竹山法院的第三次拍卖程序不合法,拍卖前未通知复议人,属于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行为。且前两次拍卖均由德融拍卖公司进行,第三次拍卖时,竹山法院却自行变更委托拍卖机构为嘉信达拍卖公司,且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严重违反了拍卖程序并损害了复议人的利益。请求:裁定撤销竹山法院(2017)鄂0323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并撤销竹山法院对被执行人陈家山、朱桂琴位于竹山县宝丰镇施洋路一栋多套房屋一楼、二楼的全部营业用房(房权证号:01××84)的第三次拍卖活动,对第三次拍卖所涉及到的错误执行行为予以纠正。本院查明,中行竹山支行与陈家山、朱桂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竹山法院作出(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家山、朱桂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行竹山支行借款本金2668000元,并按月利率11.52%支付到期借款逾期加罚后利息,按约定月利率7.68%支付未到期借款利息及判决生效后应返还借款本金的利息损失;陈家山、朱桂琴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所得由中行竹山支行优先受偿。本院另查明,2017年7月4日,竹山法院委托嘉信达拍卖公司对陈家山、朱桂琴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商业用房(房产证××为××县房权证宝丰字第××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822万元的80%即658万元进行第三次拍卖,后因无人报名参与竞拍而流拍。本院认为,竹山法院在委托嘉信达拍卖公司对陈家山、朱桂琴用于抵押担保的房产进行第三次拍卖前,未以书面或其他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申请执行人中行竹山支行确属程序瑕疵,但第三次拍卖已因无人报名参与竞拍而流拍,且陈家山、朱桂琴用于抵押担保的房产第三次流拍价为658万元,房产价值远大于其需要偿还中行竹山支行的欠款,中行竹山支行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完全可以通过变卖、以物抵债等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竹山法院在第三次拍卖过程中的瑕疵行为对中行竹山支行并不会造成实质上的利益损害。综上,复议申请人中行竹山支行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行的复议申请,维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3执异28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殷 涛审判员 李晋鄂审判员 胡 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