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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8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殷竹君与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竹君,陈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8126号原告:殷竹君,男,195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委托代理人:解则坤,上海国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超,男,1988年4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殷竹君诉被告陈超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殷竹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竹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竹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殷竹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