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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3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佳诉被告运城市运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运城市运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3426号原告:刘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晓雪,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运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告刘佳诉被告运城市运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刘佳于2017年8月29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且被告已履行了支付款项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佳负担。审判长 王晓虹审判员 张运建审判员 王   圣   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