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孙强兰与魏加立、魏善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兰,魏加立,魏善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3110号原告孙强兰,女,1962年3月15日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法庭,沭阳县刘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武威,男,1987年1月1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魏加立,男,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被告魏善成,男,1994年1月21日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现住沭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发展大道17号。负责人莫险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国辉,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强兰诉被告魏加立、魏善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强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次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强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孙强兰承担。审判员 卢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