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苏廷荣与任永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廷荣,任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737号申请执行人:苏廷荣,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任永利,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廷荣与被执行人任永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任永利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永利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苏廷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顺成审判员 刘 俊审判员 李增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