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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北康欣医药有限公司、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康欣医药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康欣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阳大道208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湖北康欣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591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某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湖北康欣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某某的房产信息,但本案执行标的与房产价值不对等,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查证结果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某某去向不明,拒不到庭,也不履行到期债务,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13)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发生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