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657号原告:王某1,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王某2,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王某1负担。审判员 孙茂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