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35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葛耀辉与周鸿飞、郭玲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耀辉,周鸿飞,郭玲玲,周伟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579号之一原告:葛耀辉,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凡,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鸿飞,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郭玲玲,女,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周伟胜,男,195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原告葛耀辉诉被告周鸿飞、郭玲玲、周伟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葛耀辉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耀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保全费530元,合计1070元,由原告葛耀辉负担。审 判 长 夏厚春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刘爱玲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解梦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