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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白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阙道平与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道平,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2016号原告:阙道平,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和乡。委托代理人:胡雷,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黄浩。原告阙道平与被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阙道平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阙道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115元,由原告阙道平负担。审判员  曾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