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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1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栗纪录与杜伟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纪录,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栗纪录,男,1970年5月19日生。被执行人杜伟,男,1974年3月17日生。关于栗纪录与杜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民初31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栗纪录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自己因财产保全而提供担保的符某某名下小型轿车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符某某名下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