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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清玉与李超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玉,李超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李清玉,女,生于1972年6月24日,公民身份证号42242919720624450X,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横堤路37号。被执行人:李超汉,男,生于1965年8月15日,公民身份证号422429196508150176,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堤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清玉与被执行人李超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超汉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清玉人民币120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超汉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良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