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3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欧阳泉与郑瑞平、刘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泉,郑瑞平,刘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2民初3466号原告:欧阳泉,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被告:郑瑞平,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刘毅,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欧阳泉与被告郑瑞平、刘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泉及被告郑瑞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阳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郑瑞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及利息(自2014年6月20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清偿日止,截止2017年7月10日止,尚欠利息为121666.7元);2、被告刘毅连带清偿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0日,被告郑瑞平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利息为月息2%,借款期限为10天,即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29日止。阙明辉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7年元月11日,被告郑瑞平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2017年元月13日还款150000元、元月18日还款100000元、3月30日还款200000元、6月30日还款200000元、9月30日还款200000元、12月30日还款150000元。2017年1月13日,被告刘毅对被告郑瑞平2017年元月13日至18日期间的250000元还款提供担保。事后,被告郑瑞平承诺2017年元月13日、元月18日、3月30日三次还款共计650000元,而被告郑瑞平借款本金为500000元,涉案借款归还条件成就。被告郑瑞平应当按约偿本付息,被告阙明辉、刘毅应依法承担各自的担保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恳请依法裁判。被告郑瑞平提出如下辩解意见:被告郑瑞平于2014年6月20日向原告欧阳泉借款500000元属实,这笔款是由欧阳泉的私人账户从工商银行转的,该款用于承包华泰酒店的定金,10天借款期限。被告郑瑞平于2014年7月2日还款10000元,2015年7月18日还款140000元,阙明辉2014年7月17日还款100000元(转账),其中还给欧阳小峰120000元,还给欧阳泉20000元,2017年1月11刘毅为借款提供担保并签下担保书,并于2017年1月13日还款100000元给欧阳小峰。被告郑瑞平于2017年2月8日还款60000元,3月19日还款40000元,100000元全部支付给欧阳小峰,欧阳小峰系欧阳泉的侄子,与欧阳泉认识是经欧阳小峰介绍,被告郑瑞平总共偿还原告借款450000元本金。被告刘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被告郑瑞平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载明:“借出方(债权人简称甲方):欧阳泉身份证号码:借入方(债务人简称乙方):郑瑞平身份证号码: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大写):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借款支付方式:转账形式;指定账号:62×××87,户名:刘小华;二、本借款抵押物为:无三、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10天,自2014年6月20日年起至2014年6月29日止,借款利息按本金的百分之二(2%)计算利息,按月(季)(利随本清)。四、还款方式:借款到还款期限日乙方一次性将本金(大写):伍拾万元人民币(¥:500000元)以转账方式归还给甲方。五、借款用途、权利、义务:……。六、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还款应自还款到期之日起,按未还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乙方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作为甲方的所受损失赔偿,此违约责任乙方事先已经充分知晓。2、乙方如果未按合同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甲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个执一份。借款人(签字)郑瑞平家庭地址:厦门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119号借款人身份证号:签约地点:厦门市湖里区担保人:阙明辉签约时间:2014年6月20日。”合同签订当天,原告欧阳泉将500000元转入被告郑瑞平指定的银行账户。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郑瑞平于2014年7月2日归还原告10000元和2015年7月18日归还原告140000元,阙明辉于2014年7月17日归还原告100000元。2017年1月11日,被告郑瑞平立下一份《还款承诺书》,《还款承诺书》载明:“因本人生意资金周转,于2014年6月20日向欧阳泉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圆整(¥500000)。截止至2016年12月19日本项累积借款金额壹佰贰拾伍万圆整(1250000)。现本人承诺以下还款计划:1.2014年7月2日付款壹万圆整;2.2014年7月17日付款拾万圆整;3.2015年7月18日付款拾肆万圆整;4.2017年元月13日应要归还人民币壹拾伍万圆整;5.2017年元月18日应要归还人民币拾万圆整;6.2017年3月30日应要归还人民币贰拾伍万圆整;7.2017年6月30日应要归还人民币贰拾万圆整;8.2017年9月30日应要归还人民币贰拾万圆整;9.2017年12月30日应要归还人民币壹拾伍万圆整;10.如以上承诺计划按时归还,第九条减免。以上承诺本人未按时归还,以每日口头罚金承诺人:郑瑞平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2017年元月11日”。2017年1月13日,被告刘毅立下一张《借款担保书》给原告,《借款担保书》载明:“本人刘毅自愿为郑瑞平担保偿还2017年元月11日签署还款承诺书其中第四条(2017年元月13日应要归还人民币壹拾伍万圆整)、第五条(2017年元月18日应要归还人民币壹拾万圆整),若本人违约自愿付相关法律责任。担保人:刘毅担保人身份证号:担保人电话号码:2017年1月13日”。刘毅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2017年7月24日,原告以被告未还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郑瑞平抗辩提出其于2017年2月8日及3月19日还款100000元,刘毅于2017年1月13日还款100000元,他们都是按照原告的指示将款项支付给欧阳小峰的,且欧阳小峰是欧阳泉的侄子,200000元应认定归还原告的借款。原告则认为欧阳小峰与郑瑞平、刘毅的经济来往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同时欧阳小峰并不是原告的侄子,原告从未指示被告将款项支付给欧阳小峰。以上事实,有原告欧阳泉举示的《借款合同》、《还款承诺书》、《借款担保书》、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经庭审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予以认定。本案争议焦点:被告郑瑞平尚欠原告借款金额是多少?原告欧阳泉认为,被告郑瑞平尚欠原告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被告所归还的250000元是支付借款利息和违约金。被告郑瑞平认为,被告已归还原告450000元,尚欠借款5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郑瑞平向原告欧阳泉借款500000元,有《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及被告郑瑞平当庭确认,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郑瑞平及阙明辉于2014年7月2日、3月19日、2014年7月17日还款250000元,原告欧阳泉当庭确认还款事实,本院也予以认定;对于被告郑瑞平辩称所支付给欧阳小峰200000元系归还原告的借款,因原告认为所还款项与其没有关系,被告郑瑞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与本案有任何关联性,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被告郑瑞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欧阳泉借款本金人民币356281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计息时间从2015年7月19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刘毅对被告郑瑞平的上述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欧阳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08.5元,由原告欧阳泉负担459.5元,被告郑瑞平负担4549元,款均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许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小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