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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4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仁怀市中意摩托销售有限公司与刘应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怀市中意摩托销售有限公司,刘应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4767号原告:仁怀市中意摩托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兴茅路,注册号520382000044661(1-1)。法定代表人:杨飞,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被告:刘应康,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原告仁怀市中意摩托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应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9日,原告仁怀市中意摩托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仁怀市中意摩托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仁怀市中意摩托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应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映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