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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3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卜桂花与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桂花,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3666号原告卜桂花,女,192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信访局院内。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何明义,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桂花与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桂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卜桂花负担。审判员  赵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藏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