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岳西县得意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相邻关系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西县得意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8民初623号原告:岳西县得意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温泉镇莲花村院墙组。法定代表人:汪德义,该合作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亮,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黄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秦红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益新,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170号。负责人:赵羽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鹏,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鹏飞,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原告岳西县得意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得意水产品合作社”)与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电力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安庆供电公司”)相邻关系纠纷(立案案由为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得意水产品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汪德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亮,被告安徽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益新,安庆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鹏、夏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得意水产品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徽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2.如无法恢复原状,则判令安徽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赔偿得意水产品合作社损失10万元(其中支付给农户的田租3万元,养殖、垂钓营业损失7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安徽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以来,得意水产品合作社一直从事水产品养殖、销售及经营垂钓服务。2015年4月,产权系安徽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的“220KV仙河变输变电”工程施工,220千伏的高压电需从得意水产品合作社经营的池塘上空经过,当时得意水产品合作社就明确提出这样做不符合常理及操作规程,但安徽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仍然强行施工。之后安徽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明知得意水产品合作社是从事垂钓的企业,竟然在其经营的场区(池塘边)多处竖起了“高压电下禁止垂钓”的牌子,致使得意水产品合作社现在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得意水产品合作社是一家存在多年的合法企业,占地20多亩,涉及周边十多家农民的水田以及20多名员工的利益,为了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得意水产品合作社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做出公正判决。安徽电力公司辩称:1、得意水产品合作社的诉求事实不符合实际情况,其诉称2008年以来一直从事养殖、经营垂钓,经核实,得意水产品合作社是2011年成立的,且其经营范围只有水产养殖、销售,没有垂钓业务,只是在2015年3月24日其明知鱼塘上方需架高压电线,申请工商变更,增加垂钓业务;2、得意水产品合作社诉称高压线擅自从其养鱼塘上方通过是不符合事实的,事实上架设高压线是2011年4月7日就经过岳西县土地局、住建局、林业局、水利局以及发改委的批复;3、依据民法通则123条规定,本案不属于高度危险责任案件,本案高压电线的建立是经过政府合法规划、批准、设计,完全符合安全距离,同时,得意水产品合作社的养鱼塘并没有因高压电线的建立而受到任何损失,实质上其诉求是一起因为高压电线的建立,限制和妨碍了其期望从事垂钓业务的想法,在这之前得意水产品合作社未从事垂钓业务,即不存在垂钓损失,即使发生纠纷,也只能按照国家规定,架设高压电线,与其鱼塘二者存在相邻关系,不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4、安徽电力公司在本案中高压线路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线路设计符合国家安全规定要求,对得意水产品合作社的养鱼没有任何过错,其养鱼塘未因此产生任何损失,安徽电力公司架设电线后,得意水产品合作社希望能够从事垂钓,只是其希望,并不是实际发生的损失,因此,本案中安徽电力公司没有过错,得意水产品合作社也没有安徽电力公司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事实损失及证据,所以,得意水产品合作社的诉求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安庆供电公司辩称:1、同安徽电力公司的答辩意见;2、安庆供电公司没有构成对得意水产品合作社的侵权,第一,得意水产品合作社租赁的是地面、田地改为养殖,其对土地使用的权益仅限于地面的权利,其对应地面的对空权属于国家,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被告架设高压电线是完全合法的;第二,得意水产品合作社的诉求不能成立,其租赁的田地主要是用于养殖,被告的高压线路经过后对其养殖并未产生影响,其照样生产、经营,对于其营业也没有影响,其营业主要是销售所养的鱼,被告的线路只是在保护范围内禁止垂钓,在未保护的范围内不禁止垂钓,所以得意水产品合作社的垂钓业务未因为高压线路的架设而丧失,得意水产品合作社主张的两项损失均未发生,故其诉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庭判决驳回得意水产品合作社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为:得意水产品合作社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法定代表人为汪德义,成立于2011年1月26日,当时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依法为成员提供水产养殖、收购、销售、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2015年3月24日,得意水产品合作社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变更为“依法为成员提供水产品养殖、销售;蔬菜、花卉种植、收购、销售、运输、贮藏;垂钓服务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5年4月,220KV仙河变输变电工程施工,工程中架设的高压电线需从得意水产品合作社经营的鱼塘上空经过。2015年4月9日,当时架设高压线的施工单位安徽省送变电公司工程队作为甲方,本案中得意水产品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汪德义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一、甲方(指安徽省送变电公司工程队,下同)架线施工从乙方(指汪德义,下同)鱼塘经过,造成乙方损失,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通电后安全责任除外;二、甲方建造铁塔造成弃渣,导致乙方水田损失,甲方补偿乙方清理费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另补偿该田块当年青苗费壹仟元¥1000.00);三、以上甲方共补偿乙方壹万陆仟元¥16000.00),在甲方施工结束后一次性付清,乙方承诺不阻挡甲方施工,甲方承诺不在乙方鱼塘搭竹架……”。该工程完工后,安庆供电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在原架设的高压线下即得意水产品合作社经营的鱼塘旁边竖立了“禁止在高压线下钓鱼”的警示牌。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为:1、得意水产品合作社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状态是否是注销状态。对此,安徽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虽提交了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得意水产品合作社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状态是注销状态,但与得意水产品合作社提交的营业执照相矛盾,庭后,经本院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得意水产品合作社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状态为正常,故对安徽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主张的得意水产品合作社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状态是注销状态的事实不予认定,得意水产品合作社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状态应认定为正常状态。2、东莲公司与得意水产品合作社之间有无关系以及得意水产品合作社是否是2008年就设立并经营垂钓服务。对此,得意水产品合作社提交了岳西县发改委【2008】167号文件、股东会决议、结婚证复印件、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予以证明,安徽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同时认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两个企业的关系,只能是合并、变更,因此东莲公司与得意水产品合作社是两个不同的企业,且从得意水产品合作社提交的证据能证明,东莲公司未注销前,得意水产品合作社就已经设立,两个企业是同时存在的,是并存关系。本院认为,安徽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的异议成立,得意水产品合作社所提供的该组证据无法证明东莲公司与得意水产品合作社之间有任何关系,故本院对得意水产品合作社主张其2008年就已设立并经营垂钓服务的事实依法不予认定。3、案涉的高压线路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对此,安徽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提交了安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发改办许可﹝2013)33号)《安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110千伏岳西-毛尖山、岳西-九井岗开断线路工程的复函》复印件、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岳政办秘﹝2013)2号)《关于调整220KV仙河变输变电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通知》复印件、岳西县国土资源局(岳国土资函[2013]43号)《关于220千伏仙河输变电工程110千伏配套线路工程路径意见的复函》复印件、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住建﹝2011)33号)《关于对220千伏仙河输变电工程110千伏配套线路路径的审核意见》复印件、岳西县林业局(岳林函[2011]07号)《关于220千伏仙河输变电工程110千伏配套线路工程路径意见的复函》复印件、岳西县水利局(岳水函[2011]26号)《关于220千伏仙河输变电工程110千伏配套线路工程路径意见的复函》复印件、岳西县交通运输局(岳交字﹝2011)16号)《关于220千伏仙河变配套110千伏线路路径意见的复函》复印件、线路路径图复印件予以证明。得意水产品合作社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本院认为,安徽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所提交的该组证据虽均系复印件,但其能说明证据的来源,结合案涉的高压线路工程系重大工程,且现已施工完毕并已投入运行的情况看,可以认定案涉的高压线路工程已经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的事实。4、得意水产品合作社在前期高压线架线施工时是否已就鱼塘损失获得补偿。对此,得意水产品合作社提交了协议书证明其未就鱼塘损失获得补偿。安徽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时认为该份证据更加证明了案涉高压线路在经过政府规划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对得意水产品合作社鱼塘造成的损失已经进行赔偿,并与得意水产品合作社达成协议。本院认为,从该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甲方架线施工从乙方鱼塘经过,造成乙方损失,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通电后安全责任除外”的内容可以看出,虽然赔偿款不是本案中的两被告所支付,但当时协议双方已经就高压线从鱼塘经过造成的损失达成了协议并进行了赔偿;得意水产品合作社主张协议书中的补偿款系补偿建造塔架时形成弃渣以及占地造成青苗的损失,而从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甲方建造铁塔造成弃渣,导致乙方水田损失,甲方补偿乙方清理费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另补偿该田块当年青苗费壹仟元¥1000.00)”的内容可以看出,该两项损失已另行予以补偿。综上,对得意水产品合作社提供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得意水产品合作社在前期高压线架线施工时已就鱼塘损失获得补偿的事实应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存在以下两个争议焦点:一、本案案由是高度危险责任纠纷还是相邻关系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所引发的纠纷,由此可以看出,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高度危险行为人在实施高度危险活动过程中所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在本案中,得意水产品合作社主张安徽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线以及在高压线下竖立“禁止在高压线下钓鱼”警示牌的行为影响其经营垂钓并造成了损失,究其原因是,得意水产品合作社经营垂钓服务需要利用其鱼塘所对应的上空,而安徽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架设高压线也需要利用鱼塘所对应的上空,所以双方是就鱼塘上空的利用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为相邻关系纠纷。二、安徽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是否应再行赔偿得意水产品合作社的鱼塘损失。1.得意水产品合作社所经营的垂钓服务业务,已于2015年3月24日经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了合法的垂钓服务经营权,其权益应予以保障;2.案涉的高压线架设在得意水产品合作社所经营的鱼塘部分水域的上空,以及安庆供电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在该高压线下竖立“禁止在高压线下钓鱼”的警示牌,虽然不会影响得意水产品合作社除垂钓服务以外的其他业务,也不会影响其未架设高压线部分水域垂钓服务的开展,但确会导致得意水产品合作社在高压线下部分水域的垂钓服务无法开展,对其经营的垂钓服务构成一定影响,也势必会产生一定损失;3.案涉的高压线路需在得意水产品合作社所经营的鱼塘部分水域的上空架设,在施工过程中,作为架设高压线路的施工方即安徽省送变电公司工程队,已与得意水产品合作社就架设高压线给其鱼塘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且已赔偿到位,至此,可以认定双方已就案涉的高压线路架设给鱼塘造成的损失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的相邻关系已得到妥善处理;4.得意水产品合作社获得赔偿后,在没有发生协议书中所约定的通电后安全责任事故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本案中的安徽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主张赔偿鱼塘损失,于法无据。综上分析,本院认为,安徽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无需再行赔偿得意水产品合作社的鱼塘损失,故对得意水产品合作社在本案中所提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岳西县得意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岳西县得意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储润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