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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孟洪敏与赵书勤、刘花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洪敏,赵书勤,刘花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1625号原告:孟洪敏,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赵书勤,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刘花祯,女,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孟洪敏诉被告赵书勤、刘花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洪敏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洪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于 猛人民陪审员  海万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聪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