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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丹东市安通空调制冷安装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丹东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市安通空调制冷安装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丹东市中心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2606号原告:丹东市安通空调制冷安装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八经街五纬路21-8号。法定代表人:滕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启富,男,195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69号东门。法定代表人:李强。被告:丹东市中心医院,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人民街70号。法定代表人:何天彪。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安通空调制冷安装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丹东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东市安通空调制冷安装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市安通空调制冷安装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故返还诉讼费3647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东市安通空调制冷安装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