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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822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诸暨市格尔洁五金制品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诸暨市格尔洁五金制品厂,陈孟冬,俞海霞,黄培菘,陈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822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江东路38号。主要负责人:傅涤峰,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诸暨市格尔洁五金制品厂,住所地:诸暨市阮市镇金家站村。经营者:陈孟冬,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陈孟冬,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俞海霞,女,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黄培菘,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陈彩玲,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94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培菘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福乐小区13幢1单元4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房权证诸字第××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黄培菘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福乐小区13幢1单元4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房权证诸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XX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681执8225号之五诸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培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浙0681执8225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解除被执行人黄培菘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福乐小区13幢1单元4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房权证诸字第××号]的查封。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案件承办人:周培洪电话:0575--87282375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金融借款合同案号(2016)浙0681执8225号之五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壹份(解封)受送达人诸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周培洪送达人:周培洪、楼杨奎注:(1)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