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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雪花、连天红(福建)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花,连天红(福建)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陈雪花,女,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白建永,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连天红(福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盖尾镇石码村五组,组织机构代码69902997-3。法定代表人严桂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雪花与被执行人连天红(福建)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仙劳仲案[2016]514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连天红(福建)家具有限公司即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雪花工资人民币6632元、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连天红(福建)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连天红(福建)家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仙劳仲案[2016]51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劲榕执行员  翁振宇执行员  严 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