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5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建强与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强,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780号原告:孙建强,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刘勇,男,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强与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孙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1元,由原告孙建强承担2281元,退还原告孙建强2280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