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民初5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建强与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强,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780号原告:孙建强,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刘勇,男,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强与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孙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1元,由原告孙建强承担2281元,退还原告孙建强2280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