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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1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林新云与卓孝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新云,卓孝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1334号之一原告:林新云,男,汉族,1981年5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卓孝钦,男,汉族,1981年7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新云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魏哲宜、卓孝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新云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卓孝钦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林新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林新云对卓孝钦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新云对卓孝钦撤诉。审 判 长  彭 曦审 判 员  蔡贺生人民陪审员  林晨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丽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