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终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爱军、山东华农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爱军,山东华农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平原县粮油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14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军,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农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富民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孙明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武,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原县粮油总公司,住所地:平原县站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高洪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武,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爱军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华农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爱军于2017年8月29日以双方自行合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爱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爱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款元,由上诉人李爱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祥波审判员 魏 涛审判员 赵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