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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3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泽棵与黄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棵,黄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5民初3636号原告:李泽棵,男,199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黄俊,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告李泽棵诉被告黄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泽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泽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黄俊支付我的劳动报酬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黄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日,被告黄俊雇请我到武汉市江夏区法泗街其承接的工地上做木工。2016年9月15日该装修完工后,经结算,被告黄俊应向支付我劳动报酬27000元。做工期间,被告黄俊已向我陆续支付了10000元,余款17000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黄俊均拒绝支付。被告黄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日,被告黄俊雇请原告李泽棵到武汉市江夏区法泗街其承接的工地上做木工。2016年9月15日该装修完工后,双方经结算劳动报酬为27000元。被告黄俊已向原告李泽棵支付了10000元,余款17000元至今未予支付。本院认为,被告黄俊雇请原告李泽棵做工,双方成立劳务关系,被告黄俊应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未约定支付期限,原告李泽棵可随时向被告黄俊主张权利。被告黄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黄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泽棵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被告黄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