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瑞华与张玉娥等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华,张玉娥,招远市天天快递服务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85民初3117号 原告:杨瑞华,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被告:张玉娥,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被告:招远市天天快递服务部。住所地:招远市。 负责人:王海波。 原告杨瑞华与被告张玉娥、招远市天天快递服务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杨瑞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瑞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瑞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瑞华负担。 审 判 长 王婧洁 人民陪审员 庄国欣 人民陪审员 邹孟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笑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