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4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文忠艳与孙庆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忠艳,孙庆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595号原告:文忠艳,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织金县特殊教育学校职工,住织金县。被告:孙庆雨(曾用名:孙方园),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织金县公安局职工,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文忠艳与被告孙庆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文忠艳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忠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文忠艳负担。审判员  李玉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