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清淮、鄢剑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清淮,鄢剑文,徐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584号申请执行人:徐清淮,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鄢剑文,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徐丽云,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清淮与被执行人鄢剑文、徐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12.6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工商、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基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构成要件。经电话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檀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