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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3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3957丁庆生与陈素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庆生,陈素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3957号原告:丁庆生,男,1954年2月3日出生,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旺,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芳,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素方,女,1964年7月23日出生,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干,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庆生与被告陈素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庆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芳,被告陈素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庆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素方给付原告丁庆生劳务报酬6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陈素方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丁庆生自2015年5月起为被告陈素方经营的东台市东台镇万客来商务酒店装修做杂工,约定报酬为每天160元,直至2015年8月,经双方结算,劳务报酬合计为8400元。后被告陈素方给付部分报酬,尚欠6400元,于2017年2月21日出具欠条,现原告丁庆生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讼请求判令支持如前所请。被告陈素方辩称,被告陈素方欠原告丁庆生劳务报酬6400元是事实,但是目前经济周转困难,被告陈素方正积极偿还此笔劳务费用,承诺于2017年年底全部给付原告丁庆生。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本案中,陈素方将其经营的东台镇万客来商务酒店装修的杂工部分交由丁庆生施工,现丁庆生已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陈素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工程完工后,双方结账,陈素方出具欠条,尚欠丁庆生劳务报酬6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丁庆生要求陈素方给付劳务报酬64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素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丁庆生6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素方负担。原告丁庆生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素方直接向其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唐彬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