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绿盛园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与王有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绿盛园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王有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343号原告:哈尔滨市绿盛园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法定代表人:李树魁,总经理。被告:王有权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绿盛园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有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绿盛园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王有权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绿盛园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绿盛园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计108元,由原告哈尔滨市绿盛园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铁军人民陪审员 张丽娜人民陪审员 张学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宇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