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希伍与鹤岗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伍,鹤岗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3民初715号原告:李希伍,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鹤岗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晓艳,职务:经理。原告李希伍诉被告鹤岗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李希伍不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李希伍不预交诉讼费,符合法律规定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迎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