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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施明平与曹长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明平,曹长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897号原告:施明平,女,1959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生,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长华,男,197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明平诉被告曹长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明平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施明平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施明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0元(已减半收取),由施明平负担。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祖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