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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高红亮与张志涛、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亮,张志涛,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853号原告:高红亮,男,生于1986年2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张志涛,男,生于1986年3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建设南路汽车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531939575(1-1)。法定代表人:宋宇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丰强,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亮与被告张志涛、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红亮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亮撤回对被告河南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杜雪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苑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