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刑初54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6年9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福建省南靖县。2015年1月27日因涉嫌吸毒被南靖县公安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2016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7]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燕斌、代理检察员彭豪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东方明珠小区”售楼部旁的xxx酒楼员工宿舍xxx室内,趁同事被害人张某熟睡之际,偷走被害人张某放于床头的一部红色苹果牌7代手机(价值人民币5336元)。5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xxx酒楼员工宿舍xxx室被民警人赃俱获。案发后,已追回赃物并归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案件来源及归案、到案经过,现场平面图、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漳价认定【2017】177号关于苹果牌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退还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建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小清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