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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田X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田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2798号申请执行人陈X,男。被执行人田X,男。陈X与田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43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陈X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X偿还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当依法承担执行费35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4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对被执行人田X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田X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田X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田X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其名下无登记机动车、无登记房产。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田X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072元,现已将案3072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故本案的申请标的尚有26928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我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慎诚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明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