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杜寒周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焦作市天九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寒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焦作市天九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692号原告:杜寒周,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明,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369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济军,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天九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华融国际26楼08号。法定代表人:付刚,经理。原告杜寒周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焦作市天九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杜寒周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寒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寒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寒周负担。审 判 长 周荣应人民陪审员 王小虎人民陪审员 秦希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思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