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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晶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晶晶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3刑初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晶晶,女,1992年7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遂昌县,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浙江省遂昌县。2016年5月19日因吸毒被遂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6年9月14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慧兵,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律师。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晶晶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晶晶及其辩护人陈慧兵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3月18日,华大庆(另案处理)联系在金华的被告人刘晶晶、邓某(另案处理),商定由刘晶晶、邓某帮助其前往义乌市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通过微信将3000元毒资转给邓某,后邓某又转给刘晶晶。当晚,刘晶晶、邓欣驾车从金华市区前往义乌市区以每克150元的价格向王少荣(另案处理)购得20克甲基苯丙胺,刘晶晶将3000元毒资微信转给王某。拿到甲基苯丙胺后二人驾车回到金华。刘晶晶、邓某分别拿走1克、2克甲基苯丙胺作为酬劳,将剩余约17克甲基苯丙胺交给华大庆。3月19日凌晨,华大庆、刘晶晶携带上述甲基苯丙胺驾车返回遂昌。2、2016年3月19日,经被告人刘晶晶事先联系,华大庆、刘晶晶驾车从遂昌出发前往义乌,以每克150元的价格在义乌市区向王某购得甲基苯丙胺100克,当天华大庆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王某毒资8120元,剩余毒资通过微信、现金方式支付给王某。后华大庆与刘晶晶携带100克甲基苯丙胺返回遂昌。2016年9月13日,遂昌县公安局民警以了解案件情况为由,电话通知刘晶晶到遂昌县公安局,当日,刘晶晶主动到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晶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微信支付交易详单、微信昵称为“大头”、微信昵称为“阿某”的信息;被告人刘晶晶的电话通信客户详单;刘晶晶、华大庆住宿旅馆的管理信息资料;刘晶晶、华大庆、王某的支付宝信息资料、王某的支付宝交易明细;华大庆、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晶晶的供述和辩解;遂公(网警)勘[2016]048号电子证物勘查工作记录;被告人刘晶晶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归案经过、办案说明;审讯被告人刘晶晶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遂公(妙)行罚决字[2016]1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刘晶晶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晶晶目无国法,明知他人贩卖、运输毒品,还帮助居间介绍、运输,其中贩卖毒品120克,运输毒品11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晶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晶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轻,且系从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刘晶晶主动到案应认定自首的辩护意见,经审核,被告人刘晶晶虽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但其未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条件,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故相关辩护意见与证据所证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为此,根据被告人刘晶晶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晶晶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28年9月13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刘晶晶的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秦金芽人民陪审员  连达熊人民陪审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蓝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