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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孙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孙国琴,郑才玉,郑斌,张梦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89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153-161号。诉讼代表人:胡纪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孙国琴,女,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郑才玉,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郑斌,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张梦楠,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国琴、郑才玉、郑斌、张梦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国琴、郑才玉、郑斌、张梦楠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国琴、郑才玉、郑斌、张梦楠支付执行款418439.15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6176.59元。2017年07月27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2017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89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余柏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