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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黄敬泽建筑师事务所与都匀经济开发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黄敬泽建筑师事务所,都匀经济开发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二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51民初3075号原告:上海黄敬泽建筑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黄敬泽,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云,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匀经济开发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法定代表人:梁世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永辉,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伶俐,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黄敬泽建筑师事务所诉被告都匀经济开发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云、被告委托代理人文永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据双方签订的《杉木湖生态住宅综合体项目策划服务合同》(下文简称“杉木湖项目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策划服务费48万元;2、判令被告以48万元为本金,按每日0.1%支付原告自2017年3月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暂计为2.4万元(至起诉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17年1月(本案事实均发生在2017年,故下文略写,默认年份为2017年),被告为推进其开发的匀东城北综合体、贵州省南部旅游集散中心智慧商旅综合体、杉木湖生态住宅综合体(即“杉木湖项目”)、匀东国际新城综合体(即“科教城项目”)四个项目的策划工作,与原告接洽,要求原告为该四个项目提供策划服务,并通过会议纪要形式约定上述四个项目的总策划服务费为300万元。嗣后,原告即开始启动四个项目的策划服务工作。3月1日,原、被告就上述四个项目分别签订策划服务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四份合同的策划服务费各48万元,若被告逾期付款超过10日,原告有权单方暂停或终止合同履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应付策划服务费、违约金及滞纳金等。原告于1月15日实际介入涉案项目,通过现场勘察、材料交接等,大致在2月26日完成第一次方案(下文简称“报告初稿”),该方案于2月27日、28日进行现场提报,被告当场提出修改意见。3月1日,双方签约,之前报告初稿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文本于3月3日发送被告。根据2月27-28日提报中被告提出的修改意见,原告重新于同年3月20日完成修改稿(下文简称“0320报告”),并于当日用电子邮件发送给被告。3月22-23日在现场提报中,原告向被告提交了0320报告的电子文本,针对被告现场提出的意见对该报告进行了微调,形成现递交给法庭的最终报告草案(下文简称“最终报告草案”),当场以U盘或光盘的形式交付被告电子文本,并打印文本交付被告。被告收到原告策划服务的最终报告草案后未再提任何异议,最终报告草案演变成最终策划报告,原告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分期支付服务费,但迄今为止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催讨未果而涉讼。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始于3月1日即签订协议之日。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最迟应于工作开始日之后的60天向被告提交策划方案,包括三类文档,即PPT格式的演示文本、PDF格式的电子文本和A3幅面打印文本4份。事实上,3月3日,被告收到原告发送的初步文稿和编写报告的大纲;3月20日,被告收到0320报告,此后,原告在3月21日对被告做了现场提报,被告提出了修改意见,希望原告在PDF格式的电子文本中按约提交详细的策划报告,而原告认为PDF格式的电子文本就是PPT格式电子文本的格式转化,不存在文字版的策划报告,也不再另行提交最终报告的PPT格式和PDF格式电子文本及打印文本。这就是原告存在预期违约的行为表现。现在合同签订早已超过60天,至今原告未向被告提交最终报告草案,更未向被告提交PDF格式的电子文本和4份A3幅面的打印文本,原告由预期违约变为实际违约。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从内容而言,被告收到原告的草案中缺少合同约定的第2条“服务内容”中的第1项项目目标分析、第12项住宅户型分析及比例分析、第13项住宅、商业市场调研分析等内容;原告在报告中提供大量上海、杭州、纽约、瑞士等地的项目策划案例图片滥竽充数,这与贵州偏远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缺乏深度和可行性。另,原告请求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庭予以调低。综上,希望法庭驳回原告诉请,或者基于原告服务内容自由裁量一定的服务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在分析论证后作出认定。一、无争议的事实2017年1月,被告为推进其开发的匀东城北综合体、贵州省南部旅游集散中心智慧商旅综合体、杉木湖项目、科教城项目四个项目的策划工作,与原告接洽。1月15日,被告召开项目推进会议,原告应邀参加,会议形成的备忘录载明:由原告的黄毅泽负责上述四个项目的策划方案等。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委托书一份,载明:被告委托原告进行上述四个项目的商业策划服务,商业策划内容为:1、项目目标分析;2、项目条件分析;3、项目难点分析;4、客户定位分析、5、项目定位分析;6、项目策略建议;7、项目定位及客户定位建议;8、项目业态及产品配置建议;9、项目文脉植入建议;10、项目特定重要问题建议;11、项目名称命名建议;12、住宅户型分析及比例分析;13、住宅、商业市场调研分析;14、总图功能分区建议。至此,原告开始正式启动上述四个项目的策划服务工作。3月1日,原、被告就上述四个项目分别签订策划服务合同,其中关于科教城项目双方签订《杉木湖项目策划服务合同》(即案涉合同)约定:一、被告委托原告对即将开发的杉木湖生态住宅综合体项目(暂定名)项目进行策划服务,原告须将相关设计文件提供给被告;二、原告提供的策划服务包含且不只包含以下内容:与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委托书中载明的委托内容一致(略写);三、双方商定如下时间节点:1、合同签订日后第4天为原告工作开始日;2、原告最迟应于工作开始日后的第40天向被告提交PPT格式的策划草案;3、如被告对方案草案没有颠覆性意见,原告最迟应于工作开始日后的第60天向被告提交完整的策划(包括PPT格式的演示文本、PDF格式的电子文本和A3幅面打印文本4份)并进行现场提报;4、原告向被告提交策划草案后,被告须于3日内提出全面书面意见。如果被告的意见只是枝节性的,原告应按被告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即为最终策划;如果被告的意见是颠覆性的,原告则应重新策划,但上述第2款和第3款所规定的时间节点均顺延30天。如被告对重新策划的草案仍有意见,均按上述约定处理;5、如被告没有按时提出书面意见,原告可视作被告没有意见;6、原告提交最终报告后仍有义务参加总计不超过5次、总计不超过10天的被告组织的相关业务会议。四、被告同意按以下规定向原告支付策划服务费:1、该项目策划服务费总额为48万元,其中包含一次重新策划服务的费用;2、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全部策划服务费的30%;3、原告提交草案后3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全部策划服务费的30%;4、被告如没有颠覆性意见,3日内,支付原告全部策划服务费的30%;5、原告提交最终方案后5日内支付全部策划服务费的10%等。五、原告必须保证准时、按质完成工作。如因原告原因致使延误,每延误一天,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策划服务费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延误10个工作日以上被告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原告承担由此给被告造成的一切损失。六、如被告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款额、付款时间向原告支付费用,每逾期一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价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超过10日,原告有权单方暂停或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并且被告应支付原告合同项下的应付策划服务费、违约金及滞纳金等。原告不承担因被告不按时支付款项而停止工作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等等。本案合同签订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服务费。二、争议事实:原告履行合同的事实在本案中,原、被告对于原告履行合同的事实发生争议。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详见原告诉称意见)。而被告认为原告既未按合同约定的形式提交服务成果,也未完成约定的服务内容,且拒绝继续履行(详见被告辩称意见)。对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考察证据、结合常识,作如下分析:第一,关于原告开始提供服务的时间。原告提交1月15日被告发起召开会议形成的备忘录、1月22日的委托书等证据显示,在3月1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之前,原告已经介入、考察项目,且在签订合同后的三天即3月3日已向被告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名为科教城.pdf、科教城.pptx、杉木湖.pdf、杉木湖.pptx的文件,若无前期的介入和考察,原告不可能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就形成相关的成果文件。通过查询原告提交的服务成果电子文件属性显示,涉案服务成果文件形成的最早时间为2月27日,与原告的陈述最早形成时间相吻合。由此,本院认可原告关于签订合同之前履行服务义务的陈述。第二,关于原告的服务成果。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于3月3日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发送了科教城项目以及杉木湖项目的PDF格式和PPT格式共4份电子文件;并且原告于3月20日又向被告发送了科教城项目及杉木湖项目的PPT格式文件,除此之外,原告称在3月22-23日提报期间当面向被告以光盘或U盘形式交付了含有涉案项目和杉木湖项目策划报告的PPT格式电子文件和打印文本,但是被告对此予以否认。经比对,0320报告的内容与原告提交法庭作为最终策划报告草案的内容存在差异,原告也承认在3月22-23日提报期间针对被告提出的意见,对策划报告草案进行了微调。本院认为,若原告当时就向被告提交修改后的电子文档和文本文件,时间上不够充足,原告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在上述提报期间形成了策划报告草案并向被告交付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此节事实难以认定。第三,双方发生争议的缘由。原告认为系被告不想支付服务费,而被告认为,原告在3月21日对被告做了现场提报(被告坚持认为此次提报时间是3月21日,与原告陈述的3月22-23日存在一天的时间差,从原告提交的机票时间来看,原告所述的提报时间更为合理,且双方主张的提报时间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没有实质性的影响,故本院认定此次提报时间为3月22-23日),被告提出了修改意见,希望原告在PDF格式的电子文本中按约提交详细的策划报告,而原告认为PDF格式的电子文本就是PPT格式电子文本的格式转化,不存在文字版的策划报告,由此,双方发生争议,此后被告再未收到原告提交的新版本策划报告。对此,本院认为,在审理中,原告提交了其于3月31日向被告发送的律师函以及被告于4月7日回复函,原、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通过这两份函件的内容,再结合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主张PDF格式的电子策划报告内容与PPT格式的电子策划报告一致,而被告坚持PDF格式的策划报告应当是具有详细文字的策划方案,与PPT格式的电子文件内容不同),可见双方发生争议的理由是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付款,被告则认为原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综上,本院就上述争议事实认定如下:原告于1月15日接受被告委托实际介入涉案项目,通过参加会议、资料收集及整理,大致在2月26日完成科教城项目和杉木湖项目的策划报告提纲和相应的PPT格式电子演示文件,该策划报告提纲和PPT格式电子演示文件于2月27日、28日进行现场提报,被告当场提出修改意见。3月1日,双方签约,原告将签约前提报的策划报告提纲和PPT格式电子演示文件根据被告意见进行修改后于3月3日下午5:17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发送4个附件,即科教城.pdf(文件大小为8.42M)、科教城.pptx(大小为24.72M)、杉木湖.pdf(文件大小为16.60M)、科教城.pptx(大小为48.34M)。上述四个文件,因电子邮件过期,原、被告均未向法庭展示上述文件的具体内容。3月20日晚上10:30,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发送2个附件,分别是:XXXXXXXX科教城.pptx(大小为89.87M)、XXXXXXXX-杉木湖项目策划报告.pptx(大小为145.25M)。上述两个附件现已过期,在诉讼期间已无法直接打印再现,而由被告提交当时收到邮件后上述两附件的打印文件作为证据,该文件共91页,原告确认无异。3月21日,原告经办人乘飞机至贵阳,3月22-23日原告向被告等作科教城项目和杉木湖项目的现场提报,被告在提报过程中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原告提交具有详细文字内容的PDF格式电子策划报告,而原告则回应PPT格式的策划报告与PDF格式文件内容是一致的,不存在文字版的策划报告。为此,双方发生争执。3月31日,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其上载明:2月27日、28日,原告已向被告及开发区领导等提报了科教城项目、杉木湖项目等三个项目策划方案草案服务成果和内容,并得到与会各方的充分肯定;3月22日,原告已向被告及开发区书记提报了杉木湖项目、科教城项目策划方案草案等服务成果和内容,亦得到了与会各方的充分肯定;但被告却迄今未能按约向原告支付首期策划费,为此,原告发律师函予以敦促。被告收到律师函后,于4月7日回函称:杉木湖项目、科教城项目的策划方案草案已收到,被告在与原告沟通过程,原告明确提出已完成合同内容,但被告查看合同条款,原告还未完成相关的合同条款,经多次与原告沟通,原告还是明确说已完成相关合同条款内容,特此,被告才暂缓付款,等等。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U盘1个,其内有文件名为“都匀项目PPT”的文件夹1个,该文件夹内有“科教城”和“杉木湖”2个子文件夹,在该2个子文件夹内分别有“0305”和“0322”两个文件夹,上述2个子文件夹内分别含有1个名为“项目名称”的PPT格式文件和1个名为“提纲”的DOC格式文件。其中“杉木湖”-“0322”项下PPT格式的文件,原告认为是最终策划报告草案电子文件(大小为89.2MB,类型为MicrosoftOfficePowerPoint2007演示文稿),并提交该文件用A3纸打印的文稿,共91页。经与被告3月20日收到的XXXXXXXX杉木湖.pptx(大小为89.87M)比对,相差无几;被告当庭指出上述两个版本PPT格式的策划报告草案电子文件的第28、29、38、48、49、50、51、54、58、68、73、79页内容不同,经核查主要是原告提交PPT格式的策划报告草案增加了标注与图片;“提纲”内文字与PPT格式文件内的文字基本相同;原告提供最终策划报告草案中杉木湖项目和科都城项目的第4页至第37页内容完全相同。原告认为被告未对PPT格式的策划报告草案提出异议,故该策划报告草案已转变为最终版本,与合同约定的PDF格式的最终策划内容一致,自认未制作PDF格式的最终策划报告电子文本。上述原、被告提交两个版本的策划报告草案均收录在卷。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鉴于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已完成服务合同的义务,要求被告支付全额服务费,且双方均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故本院认定涉案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本案按当事人的履约情况综合作出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原告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成果。原告认为,当原告向被告提交PPT格式的策划报告草案,被告未提出颠覆性意见时,PPT格式的策划报告草案即转变成最终策划方案,将PPT格式直接转化为PDF格式的策划报告电子文本,并进行A3幅面文本打印即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成果。而被告认为,原告的说法违背合同的约定,使被告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同时认为合同约定的策划报告应当是PDF格式的文字版报告,而PPT格式的策划文本只是对策划方案的高度浓缩,PPT格式的策划报告不能代替PDF格式的文字版策划报告,这是策划行业的惯例和常识。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原告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成果,首先,应当从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考察:纵观涉案服务合同,本案服务的内容是房地产项目策划,其服务成果是策划报告,策划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服务合同第二条中约定的14项内容;从服务合同相关条款的文义分析,服务合同第三条第1-4项约定:原告应于工作开始日后的第40天提交PPT格式的策划草案,被告应在收到策划草案后3日内提出全面的书面意见,若无颠覆性意见,则原告最迟应于工作开始日后的第60天提交完整的策划即最终策划(包括3种形式:PPT格式演示文本、PDF格式电子文本和A3幅面打印文本4份)。从上述约定可见,合同约定40天内提交的PPT策划草案,并非等同于须在60天内提交完整的最终策划。从技术上讲,PPT格式的文本是运用微软公司的MicrosoftOfficePowerPoint软件制作出的演示文稿,文件格式的后缀名为ppt、pptx,常用于工作汇报、企业宣传、产品推介、教育培训等领域。而PDF文件意为便携式文档格式文件,这种文件无论在哪种打印机上都可保证精确的颜色和准确的打印效果,即PDF会忠实地再现原稿的每一个字符、颜色以及图象,可以将文字、字型、格式、独立于设备和分辨率的图形图象等封装在一个文件中。从这个角度而言,通过软件可以直接将PPT格式的文本内容转化为PDF格式的文本。因此,服务合同的约定无法判断“完整的策划”中的“PDF格式的电子文本”与通过的PPT格式转化的策划草案的内容是否存在区别。在合同约定不明的前提下,原告提交的策划报告草案的制作应当符合上述行业规范和商务报告的一般写作常识。本院围绕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结合服务的性质,参阅相应行业的教材,运用一般常识,对于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作如下评判:第一,根据相关房地产教材显示,房地产策划工作围绕起草报告、参加会议及有效沟通、资料收集及整理、培训、销售项目前期工作、销售项目中后期工作、工作总结及计划等内容进行。其中起草报告包括市场报告(即项目期介入工作,协助市场部完成项目调研及分析,即提交项目建议书或市场调研报告)、策划报告(即撰写正式策划报告,包括产品定位、规划建议、推广等)及提交正式策划报告,并制作讲解用PPT,向开发商进行汇报,并回答开发商的各种问题。由此,按照房地产策划项目的一般工作流程,涉案策划项目报告的主要观点或结论需要制作PPT格式文本进行演示,但PPT格式文本并非策划项目报告的完整版本。也就是说,从行业角度可见,正式策划报告并非等同于讲解用的PPT格式文件,PPT格式文本是正式策划报告的题要、精华,并非全部内容。结合本案服务内容和实际履行,原告提供的PPT格式文件二次用于向被告以及开发区领导汇报的提报之中,以图文并茂、提纲挈领的方式展现原告根据合同要求所进行调研及分析的结论;且再回顾审视服务合同的相关条款可以发现,服务合同也把PPT格式的策划报告定性为演示文本,与PDF格式的电子文本相区别;同时,从合同中时间节点的约定来看,当原告提交PPT格式的策划草案后,扣除被告提出书面意见的3天,在被告没有颠覆性意见时,原告应向被告提交最终策划的时间约为17天(60天-40天-3天),假如仅仅是将PPT格式的策划草案转化为PDF格式的话,那么根本不需要17天时间。由此可见,原告认为服务合同约定的PDF格式文本内容与PPT格式文本一致的意见,显然既不符合合同的要求,也不符合行业规范。第二、涉案的策划报告属于商务报告的范畴。一般而言,商务报告是利用适当叙述方法和写作技巧对有关的商务信息进行调查、选择和论证的书面文件,是企业组织进行业务沟通和信息交流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做出决策、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它的基本要求是内容上讲求客观,忠于事实;观点上要求思路清晰、引证准确;结构上要求语篇完整、布局合理;文体上讲究风格自然、语言正式。在本案中,从服务合同约定可见,本案服务的内容是房地产项目策划,其服务成果是策划报告,策划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服务合同第二条中约定的14项内容。从该14项内容来看,主要是两类,一是分析,二是建议。也就是说,原告完成的策划报告应当体现上述内容。纵观原告提交的策划报告,基本上表现为以大幅图片为背景或插图,插入超大字号的少量文字,这些文字基本是结论性、提纲性的归纳,缺乏详尽的分析,且相当部分的文字表达不符合文法。例如原告提交的策划草案第13页(见附件图一):上边是二行字,上行是“天津滨海新区的教训!”,下行“结果:各方各面压力山大”,下配一幅占半个版面的大图片。无论是文字还是图片或作为整体来看都缺乏分析,无法表达滨海的教训是什么,又是什么造成了各方各面压力大的结果;例如原告提交的策划草案第14页(见附件图二),左上方打印“都匀经济开发区开发策略建议”,下配二行文字:上行“高举高打重点开发”,下行“全力做精一点引领全域发展”,这页的建议作何解,意思不明,只有结论,缺乏论证,而且上述例举的内容,在科教城项目和杉木湖项目的策划草案中完全相同,试想若在同一开发区内,科都城项目和杉木湖项目均重点开发,那么哪个项目能引领全域发展呢?显然很矛盾;例如原告提交的策划草案第15页(见附件图三),全版背景图上有二行文字:“重点开发的基本问题”、“点该多大?”,在没有分析的情况下,不知意思是什么;例如原告提交的策划草案第26页(见附件图四),左上角一行字“应对策略”,下置背景图上二行字“打造中观区域”、“微观好没用,宏观好太难”,结合前后页内容,也让人无法理解何谓“好没用”、何谓“好太难”。这样的策划报告未达到服务合同约定对12项内容进行分析和建议的通常理解,也与一般房地产项目策划报告的行业要求、商务报告的要求相去甚远。同时,本院也注意到,原告在递交PPT格式的策划报告电子文件时,其中还包括文件名为“提纲”的电子文件,其内容与PPT格式的策划报告中文字内容基本相同。一般而言,提纲是一种概括地叙述纲目、要点的公文,报告的提纲并非报告本身。由此可见,原告提交的PPT格式的策划报告更接近于添加了图片的策划报告提纲,而并非合同约定的策划报告。第三,即使从技术上PPT格式的电子文件可以直接转化为PDF格式文件,本案审理至今,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已经完成PDF格式文本的策划报告证据,即原告从形式上也未完成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成果。鉴于上述考虑,本院认为,原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成果,即完成PPT格式的策划报告演示文本,未完成服务合同约定的具备完整的分析和建议内容的PDF格式策划报告,也未将合同约定的完整的策划(包括PPT格式的演示文本、PDF格式的电子文本和A3幅面打印文本4份)交付被告。由此,被告针对争议焦点的抗辩基本成立,而原告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本案的争议焦点二是,被告违约责任大小的认定。在本案中,被告在服务合同签订后,未按约向原告支付服务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此,原、被告均无异议。双方争议在于,原告自首笔应付款项的日期开始按全部服务费计算延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是否合理。对此,本院认为,鉴于服务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节点与提供服务的时间节点息息相关,因此,原告以全额服务费为基数自第一笔应付部分服务费的日期开始计算,显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当在先履行义务未履行之前,法律赋予负有后履行义务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后履行义务的履行,若该抗辩权成立则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原、被告为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被告抗辩原告未履行全部服务的主张亦得到本院的支持,被告至多对60%的服务费存在不同期间的延迟付款违约责任,因此,本院综合全案的履行情况酌情认定被告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院认为,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收集材料、调研分析、与被告沟通、进行了二次提报、制作了策划报告的提纲性PPT格式文件,但未有证据显示原告完成了完整的策划报告,并制作与完整策划报告内容相匹配的PDF格式文本,以及将完整的策划报告以A3版面进行打印,且原告完成的PPT格式策划报告亦不符合行业规范和商务报告的一般写作常识;根据查明的事实,亦无证据显示原告已将服务合同约定的三种形式的策划报告版本交付被告。即原告没有完全完成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成果,由此也无法完整地向被告交付服务成果。因此,原告未完成合同主要义务,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减少服务报酬的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展示了PPT格式的策划报告文本,一定程度上被告领受了原告分析调研所得出的策划报告结论性纲要的概貌,并未提出颠覆性的书面意见,为此,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这部分服务所产生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本院结合全案的实际情况予以酌定为全额服务费的30%。被告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分期服务费,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按服务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亦结合全案的履行情况酌情予以认定。原告自第一笔应付款项的日期开始按全部服务费计算延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都匀经济开发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黄敬泽建筑师事务所服务费144,000元;二、被告都匀经济开发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黄敬泽建筑师事务所延迟付款违约金8,000元;三、对原告上海黄敬泽建筑师事务所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计4,42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黄敬泽建筑师事务所负担2,947元,被告都匀经济开发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图一图二图三图四审判员 方 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改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