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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吴善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809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吴善强,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官建新,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与被执行人吴善强、官建新诉讼费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于2017年5月8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执行标的��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吴善强、官建新电话拒接、避而不见;多次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善强、官建新名下有大额存款;被执行人吴善强、官建新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但暂不符合拍卖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晓萍 关注公众号“”